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助力攻坚“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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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助力攻坚“执行难”

        【基本案情】

        2012年,浙江省温州市某银行与甲、乙(甲和乙为夫妻关系)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若甲、乙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房产一套,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但判决生效四年后,甲、乙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根据浙江省温州市某银行的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并在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情况下依法拍卖、变卖房屋。但实际执行时,法院遇到了障碍:甲、乙在房屋被查封前聘请了丙为家庭保姆,负责照顾小孩。丙照顾了一段时间后就把小孩送交给了甲的父母,让自己的丈夫和三个未成年子女都搬进这套被查封的房屋居住,并以甲、乙拖欠工资为由强占房屋。当丙得知法院要来执行,更是将老家的亲戚都叫来居住,拒绝腾空搬离。

        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被执行人与实际居住人间可能存在劳务纠纷,被执行房屋中有未成年人居住,而且被执行人与实际居住人的物品混杂难以区分。为使执行工作不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法院决定要求入驻法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协助执行。经过沟通,法院与中信公证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办理物品清点封存保全证据公证,并共同制定了具体执行方案。

        2017年12月7日,法院向公证处发出协助执行函,请公证处参与甲、乙名下房屋的执行,并对房屋强制腾空过程中的物品清点和封存事项办理公证。受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施某在审查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保全方式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12月9日上午,公证员施某、金某和两名公证员助理,会同申请执行人温州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及法院指定清点人员来到被执行的房屋。在现场,执行法官再次告知实际居住人丙,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强占他人房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得知公证人员将介入监督房屋内物品的清点以保证其权益免受损害的情况后,丙终于同意搬出房屋。随后,法院指定的清点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包括被执行人以及居住人)进行清点并封存,制作《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公证员和助理全程拍照录像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清点完毕后,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在场人员在《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和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施某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出具了公证书。最终,法院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得以顺利执行。

        【案例评析】

        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独立身份,全程参与执行过程,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的公信力,消除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增添了一份有力的砝码,保证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凸显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的重要意义。

2022年1月6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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