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成诉前调解“好帮手”

网站首页    案例精选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成诉前调解“好帮手”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成诉前调解“好帮手”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2005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丙,于2008年12月16日在温州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4月8日在温州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丙由其父亲甲负责抚养,但实际女儿丙一直跟随母亲乙生活。2018年1月5日,为了女儿丙的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便于就学和照顾生活,乙向温州市某区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由其抚养女儿,并承担抚养费。

        温州市某区法院收到这起纠纷的诉讼材料后,根据诉前调解程序向入驻法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发出诉前调解委托函,将该案材料移送公证处,委托公证处依法主持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2019年1月12日,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金某、公证人员金某某召集甲、乙进行调解。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公证员金某、公证人员金某某查看了解了案情材料,在调解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询问了双方意愿和请求,发现双方对于抚养权的变更并无多大争执,主要分歧在于附加条件上:甲要求在确保定期探望权实现的前提下变更抚养权,而乙则提出变更抚养权后,甲不必也无需探望女儿,女儿丙今后也不再承担对甲的赡养义务。针对这一情况,公证人员向甲、乙详尽解释了探望权、抚养权及赡养义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告知甲抚养权的变更不能以探望权的实现为先决条件;同时提醒乙,即使抚养权变更,甲与丙的父女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女儿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抚养权变更而免除,同样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也依然要履行,其探望权利应得到保障和尊重,不能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经公证人员明法析理、耐心细致的反复解释说服,最终双方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并明确了抚养费承担和探望权实施事宜,在公证人员面前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当日,公证人员将甲、乙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及诉前调解材料移交法院,法院当即对《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至此,一起诉至法院的变更抚养权纠纷经公证人员诉前调解后得到了快速解决。

        【案例评析】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公证机构也能满足“调解人中立”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缓和及化解。

2022年1月6日 17:05

通知公告

  领导信箱 | Mailbox
  在线留言 |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