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助老人梦圆不动产权属证书
公证助老人梦圆不动产权属证书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杜一老伯向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咨询法定继承公证事宜,称需要继承的房屋系其母亲林老太于1976年建造,一直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林老太于2000年死亡,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林老太的丈夫叫杜甲(于1962年死亡),二人系原配夫妻,杜甲与林老太二人共生育一个女儿杜女,三个儿子杜一、杜二、杜三,无收、送养子女。杜甲死后,林老太没有再婚,林老太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告知杜一老伯,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及婚姻家庭子女关系等证明,还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首先,涉及继承的房屋一直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认定房屋的权属。对此,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积极主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并直接对接相关确权事宜,以尽可能地方便群众办事。其次,根据土地证明及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等材料显示,该房屋于一九七六年建造,建造之时林老太的婚姻状况属丧偶后未再婚,根据原《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该房屋应系林老太的个人财产。因杜甲过世已有六十余年之久,户籍材料中又没有相关记载的情况下,温州市中诚公证处都会积极地指导当事人提供其他替代证明,如提供单位人事档案、家谱、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不负所望,杜一等人提供的家谱上有其父非常详实的婚姻家庭及子女情况记载,其上明确记载林老太是何人士、与其夫共育有几个子女及三个儿子各自的名字,还有杜甲于1962年死亡的记载等。为尽可能地查明待证事实,温州市中诚公证处进行了实地核查及走访群众,对于杜一幼年丧父的事实,很多村民都知晓并能确认该事实,核查得到的结果与当事人所述及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杜一老伯及其兄弟姐妹准备好了有关的证明材料后,向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法定继承公证。继承过程中,杜女自愿表示放弃继承,上述房屋由杜一、杜二、杜三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经过审查核实后,为杜一等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因杜一等人继承所得的房屋,之前是没有领取过房屋权属证书,根据规定需经过一个月的公告期方能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公告期间,所在街道办事处发现杜一等人的房屋手续还有少许欠缺,需要补办。在补办手续时,因继承公证书上记载的信息十分全面,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最终,杜一老伯等人顺利领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案例评析】
大多数公证案件都很平凡普通,但公证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办好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不平凡。公证处本着把简单留给群众,把复杂留给自己的原则,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沟通,主动走到村居调查事实,尽一切努力确保公证书“铁证如山”。同时,继承公证书也能为杜老伯在申办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带来了便利,可见公证书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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