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2017)浙南证内字第5602号公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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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决定书

(2021)浙南决字第1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任某某,女。

申请人与公证事项关系:当事人

申请人复查请求:申请撤销(2017)浙南证内字第5602号公证书。

复查情况及决定:

经审查,本处出具的(2017)浙南证内字第5602号公证书的办理系“假人真证”,我处被冒充的人骗取了公证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处作出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申请人如与其他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2017)浙南证内字第5602号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撤销(2017)浙南证内字第5602号公证书的公

本处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出具了(2017)浙南证内字第5602号公证书。本处已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撤销了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2021年10月21日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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