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2019)浙瑞证撤字第1号
经审查,本处出具的2014浙瑞证内字第7482号公证书,因遗漏了一个继承人,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处作出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浙江省公证协会投诉。
浙江省瑞安市公证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