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2002)浙温鹿证字第038516号公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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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证书中对法定继承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依法撤销(2002)温鹿证字第03851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现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2019年4月16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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