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公证作用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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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公证作用的初步思考

 

浙江省苍南县公证处 陈如炮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提到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公证的参与提供了契机。公证行业应主动加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大潮流,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证据保全、调解、强制执行等公证的独特优势,巧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方式,为还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贡献公证力量。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公证  大数据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③]。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

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如何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最严密的法治网,如何通过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创新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所有法治机构都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命题。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中理应有所作为,这是公证的责任和当担,也是公证开拓服务新领域,抢占新风口的重大机遇,需要我们审慎思考、精准把握、勇于探索。

一、公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切入点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与生态文明相反的,是生态不文明、生态野蛮、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所谓生态文明法治,是指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法治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组成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体系[④]通过梳理和回顾可以发现,我国在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已经做出很大努力。我国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 条就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在第1 条明确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国务院发布了多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行动计划,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但是,与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相比,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生态文明的执法和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偏“虚”、偏“软”,比如我国虽然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致使广大污染受害者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从而使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实现。再比如,实践中,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频频发生,污染受害者起诉至法院时,很多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即使受理,也往往对污染企业“从轻发落”[⑤]。究其原因,既有配套法规跟不上的情况、也有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判决偏轻的缘故,但更多的还是取证难的缘故,正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的联组会议中,在审议并专题询问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所注意到的,“真正排污的大户是企业,但涉及企业的大气污染犯罪案件占比非常低。企业排污的案件为什么这么少,和大气污染排放有毒气体的取证很难有关。大气污染排放结束了再去查证污染气体就难以查到。只能通过遗留的物质来查证,取证比较困难。”而这,正为公证发挥在证据方面的独特优势提供了切入点,找到了公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

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公证服务体系构建的着力点

(一)、通过合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等方式,编织生态资源交易纠纷预防网,预先筛选过滤纠纷隐患。在我国,排污许可、环境资源使用及其他用益物权的流通与转让往往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极易产生不公平竞争现象和权力寻租。因此,可以探索以公证的方式监督和促使此类交易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合法、有效、顺利地进行。首先,通过合理引导交易主体办理合同公证,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权属、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内容来降低纠纷的发生。其次,通过现场监督公证,对公证对象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确认和促使当事人按照预定的程序、规则举办活动,有利于规范资源使用、排污许可招投标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优化公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证据保全作用,及时固定证据,为查处生态破坏行为留下“铁证”。在新的形势下,进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保全证据,决不能走过去的老路,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事实更加复杂,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掩蔽性更高,涉及的领域专业技术性更强,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既有能源资源、大气污染、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还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证据易失性更高。一定要将大数据运用与公证证据保全方式的现代化紧紧相连,比如可以运用无人机技术进行证据保全、运用“公证云”方式进行企业环保数据的实时收集和保存,从而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实现证据的精准定位,实施证据保全的完整性。同时,要注重证据保全中与其他部门的衔接,可以与公益组织、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环保、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进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尝试申请、受理与保全同步、通过便捷取证、全过程保全、根据案件需要出具不同公证书等方式切实有效地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中。还可以参与行政管理机构的定期环保检查、客观记录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参与对排污企业、环保重点监测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参与检测机构的随机抽选等工作环节的证据保全。

(三)、强化公证法律服务本质,积极对接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国家职能机关业务,探索公证参与行政辅助业务路径,共同提高监管效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社会分工的细化是国家法治健全的标志之一,但随着国家各个职能机关间分工的细化以及依法行政要求的不断提升,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人民权益意识的提升,国家职能机关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案件难以及时处理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应该理性认识自身的职能定位,回归法律服务本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当好助手,尝试为环保等部门提供集约化的文书送达、行政执法过程证据保全等服务,有效转移行政机关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的概率,为行政机关自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有效保障,还可以结合自身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性和经验优势,试水受理、初审、查询、发证等业务,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

(四)、挖掘公证的调解职能,嫁接强制执行公证的特殊效用,打好公证调解加强制执行的组合拳,形成生态环境纠纷快捷消除的捷径。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纠纷案件的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公证的中立性和公信力让公证调解的结果更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公证服务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公证调解可以面向社会的方方面面,各色群体,公证调解也可以涵盖证前、证中、证后的所有环节,因此公证调解的作用范围可以优于其他的调解方式。而且,公证机构可以对经调解协商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和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协助受害方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效力,增强了公证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生态文明建设中公证作用充分发挥的保障点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为公证业务的创新发展打开了新的视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历史机遇。但是,我国目前的公证现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尽快弥补短板。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快培养高水平的公证员,着力更新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为公证作用的淋漓尽致发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证业务相对于委托、继承等传统业务,属于新兴业务,对技术和专业能力要求更高,对知识储备需求更广,对于长期从事证明等传统业务的公证员而言,原有的经验优势已经丧失了运用的余地。今后,应根据按需培养、讲求实效的原则,邀请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关实务经验的专家进行培训指导,或者到实践基础较好的地方进行跟班学习,亦或通过出国进修、考察,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培训,使得公证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和实务要求,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的素质和技能。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消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促进公证人员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科学的绩效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体制公证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绩效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要遵循社会效益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在突出收入的前提下,坚持全面、综合考核的原则,不仅要看办证质量和数量,还要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情况。

(三)、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新技术更新速度,促进大数据、AI、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与公证程序、证明标准、证据保全技术的耦合,确保公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效性和便捷性。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运用,有利于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公证数据的采集、归类和分析,有利于搭建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化、模块化、一体化的信息平台,使得公证与环保等部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得公证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工作能和处内业务、数据实现有效衔接,方便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的提取和数据采集,从而进一步提升参与各方的工作质效。

 


[] 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11 页。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和实践》,《中国法学》2017 年第6 期。

[]参见孙佑海:《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创新若干要点研究》,《中州学刊》2018年第2期。

2019年7月4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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