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海外网络公证事务可行性探讨
开展海外网络公证事务可行性探讨
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 林成
- 背景介绍
关于海外网络公证,可以初步认定为公证机构专门在海外设立公证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借助海外联络员[1]进行协调工作,由公证员与申请人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为海外当事人提供便捷公证法律服务的一种公证方式。这里的海外当事人是指身在海外的华侨、归侨、侨眷[2]、留学人士等中国公民。联络点是开展服务海外当事人办理公证而建立的工作辅助机制。
海外网络公证的前提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借助联络点开展网络公证,是海外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司法部门开始试点的海外法律服务体系,融合了法院、司法、公证、人民调解等业务,包括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拓展网络法庭服务、远程办理公证等内容构架,目的在于满足海外侨民不同层面的法务需求,解决涉侨案件时空跨度大、涉侨人员办理公证不便等难题。海外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公证领域服务模式的又一次创新。
海外网络公证试点通过公证服务与远程视频系统联动,实现远程视频系统对视频硬件设备的控制,结合在线身份多重验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改变空间距离,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公证由传统“面对面”取证方式向远程视频“面对面”取证方式转变。试点运行后,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无可避免,例如通过远程视频提出的域外请求的效力如何鉴定、如何保证域外公证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有关开展公证的范围及公证程序问题、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二、理论支持
(一)域外证据的审查标准
公证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证明,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所依据的是证据。公证证据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的始终,其证明过程其实就是对公证证据进行收集、审查、最终认定的过程。[3]开展海外网络公证,公证证据审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收集。只有保证公证证据审查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保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性与真实性。
从公证证据的审查标准来看,一是关联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联系,公证员应根据当事人所申请公证事项及公证书用途,判断合适的公证证明方式;二是合法性,公证证据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律及相关办证规则,并将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三是真实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证据本身错综复杂,域外证据又受空间、时间、主体认知水平等条件的限制,这就决定了此类证据的真实要达到绝对客观真实是很困难的,公证证据的真实大致是“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法律认可的真实,是一种依据法律程序、符合制度设计的一种真实。当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视为符合真实的标准,即达到了“客观真实”之证明要求。因而在域外证据的采信上,需要证据符合程序设定、制度设定,不能因为这类域外证据的服务环境和服务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否认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笔者认为,鉴于域外证据的特殊性,需要将法定证据认定规则与公证员自由心证规则相结合运用。公证员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加以审核、分析,去粗取精,只要达到社会通常经验法则所要求的审查可能性,从公证证据采信的角度作出公证证明。
(二)海外网络公证的合法性认定
1、管辖权的认定
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随后最高法又解释道:对于第一款关于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的规定过于严格,国外(域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一是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予、分割、转让等;二是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三是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域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4]可见,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驻在国中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也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这里涉及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为中国公民,二是办理的是上述公证事项,才可以向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申请公证,那么相应的我国公证机构也有管辖权。
二是采用证据结果地为准,我国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关于域外证据的“形成”,可以说矛盾点在于事物转变的过程在域外产生还是事物发展的结果在域外产生,譬如通过网络签署的协议类文书,是以发出地还是接收地为证据签订地较难判断。究竟是认定域外(证据形成过程地)还是域内(证据形成结果地)直接导致了公证管辖权的冲突。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的规定没有正面给出答案。笔者认为,任何证据所得是证据最终的形成状态,公证员获取的证据必须是最终成型的,应以证据形成的最终状态为准。一方面,域外证据在我国和国外同时存在,应以我国为证据的最终形成地。另一方面,海外当事人向国内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国内公证机构通过信息技术进行主体资格的审查、意思表示的固定,客观地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加以审核,从公证证据采信的角度作出公证证明。这类虽在域外形成但在域内网络取得的域外证据,最终由国内公证机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认定。因此,相应的国内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对于《公证法》第25条规定的公证管辖地即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之说,原先立法目的大多在于保护公证机构对于近便的、熟知的地域范围内可以作出较有信服力的公证证明。不可否认的是信息技术的介入将逐渐打破地域概念,弱化管辖权限制。
2、当面原则的认定
根据《公证法》第26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上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本人亲自办理”,但是未详细规定“办理”的方式。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公证事项以自然人亲笔签名为生效要件,要求本人亲自到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或特殊情形下由公证员亲自到当事人面前办理。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类涉身份性质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公证员亲身核实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更加确保事实性和合法性。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身体上的面对面接触。原因在于公证员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等技术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实时审查,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公证引发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可以实时进行确认,最后公证员对所有的视频内容、签字文书等进行录制存档,可以说这与《公证法》所规定的“本人亲自办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005年开始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提出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该如何保证其真实性,并规定了电子签名认证制度。如今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应用已经深入到我国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仲裁行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纵观国外,美国是较早开展电子公证业务及电子签名的国家,电子公证行业的相关准则也较为成熟。法国的公证人事务所大部分安装了视频会议设备,当事人和公证人可以通过远程交流办理公证,电子公证文书也实现了远程签名。[5]加拿大是由政府机构建立相应的电子平台再由公证人进行认证,可以说公证介入电子商务不仅充分利用了公证人的良好公信力,也从政府层面对认证准入进行严格把关。[6]我国《电子签名法》为审查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了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公证引入电子签名需要具体遵循该法对电子签名使用的相关准则。需要注意的是该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因而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可使用电子签名,如果超出法律的调整范围,电子签名就会丧失有效性。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并没有排除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域外证据的搜集,只是禁止使用涉身份性质、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上的电子签名的适用。
- 技术支持
- 总体建设
远程视频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疑可能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在域内外形成过程中是否容易遭到篡改、处理或毁损;二是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软硬件系统是否可靠;三是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发送人的身份是否可验证。如何解决这类质疑需要可靠的技术保障。支持海外网络公证的远程视频系统可分为服务端(公证机构)和接入端(联络点)两部分建设。通过两端各自建设视频室并部署相关的软硬件系统,结合人工智能、电子认证签名、远程视频会议等技术,实现服务端和接入端的交互融通,保障远程视频服务输出及接入过程的连续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
(二)硬件系统建设
1、可控性。一是接入端的可控性,通过确认接入端IP地址来确认指定的接入端;二是视频传输的可控性,通过公证服务端和海外接入端的视频会议终端连接互联网登录该IP,通过多点控制单元(MCU)配置来达到视音频共享及分发的效果,这样公证机构和联络点就可以实时办理远程视频公证业务。三是视频存储的可控性,通过录播服务器(MRS)启动远程视频录制自动开启功能并实时上传存储至后台服务器中从而方便统一管理。
2、安全性。流媒体监控平台通过监控摄像机和高清球机,实时传输当事人和海外联络员的图像,为远程开展公证辅助工作提供环境安全保证。联络点四个角落设置监控摄像头,屋内吊顶中央位置设置高清球机,实现对海外接入点360°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胁迫。
3、稳定性。远程视频输出及接入过程必须保持连续性才能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相应的网络适应技术通过智能丢包修复、自适应传输、增强丢包恢复等技术保证网络拥塞时的视频传输的持续性。
(三)软件系统建设
软件系统建设通过视频传输控制、桌面共享控制、文件传输、电子签名、时间戳、视频质检、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提高了线上身份识别的准确率及文件传输的安全性,加固了公证证据形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1、文件传输与存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传输的文件使用加密技术,确保了文件和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安全性和唯一性。存储服务系统存储并加密采集的音视频文件及签名的视频文本数据,并向存储后台推送存储的录像文件,供公证员随时访问调取视频录像资料。
2、桌面共享控制。通过视频平台共享视频连接公证服务端和海外接入端的电脑桌面,通过实时不间断性地传输确保两端可以看到桌面实时操作,运用“时间戳”标识某一刻的准确时间防止恶意篡改,实现公证由传统“面对面”取证方式向远程视频“面对面”取证方式转变。
3、在线身份认证。通过多重验证提高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身份认定的可靠性,一是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当事人的证件信息并通过摄像头拍摄当事人在联络点的现场照片,运用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对当事人与证件照片进行比对并计算相似度,二是将当事人照片和证件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开发的身份证信息库进行查询,获取权威部门的验证结果。对于一部分手持护照的当事人,由于证件信息可能暂时无法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比对,除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外,还可以由海外联络员进行近距离的身份比对、交叉询问并查看护照出入境记录等方式确保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4、数字证书电子签名。通过无纸化电子签名技术使当事人可以在手写签名屏上直接对需要签字的文件进行签名,并将签名的文件以电子档形式进行传输并使用摘要算法计算,使用数字证书对摘要进行签名,当摘要和文件数据传输到服务器时,服务器进行验签,通过后通知另一客户端接收该文件数据。
5、电子公证书。电子公证书是指由公证机构出具的、附加有公证员电子签名章和公证机构电子公章的无纸化公证书。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与电子签章、电子公章的融合使用,使电子公证书的使用成为可能。电子公证书上附加的条形码、二维码等防伪标记提供了查询便利。
6、后台管理系统。针对开始到结束操作过程所产生的数据文件、身份认证信息、视频信息等内容设计专业系统后台软件,实现将单独存放在各个设备中的证据关联起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链,保证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四、实践操作
(一)海外网络公证的范围
目前浙江某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通过海外远程视频系统开展了海外华侨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取证工作。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联络点可以开展更多的网络公证:一是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事项涉及的公证取证工作,取证工作可以包括证据材料的核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固定等;二是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简单类公证事项的办理,如事务性委托、声明类公证,服务“一带一路”中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涉外民事类公证。当然基于电子签名还未被一些用证部门所承认,公证员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意义和此类公证书可能导致不适用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并详细记录归档;三是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四是提供公证调解服务;五是公证机构认为其他可以开展海外网络公证的特殊情况。
- 操作流程
远程视频系统使用流程
申请 |
连接视频 |
接入准备 |
受理审查 |
询问取证 |
证据归档 |
1、申请:海外当事人向联络员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办内容及公证用途,国内承办公证员向联络员进行了解沟通,告知海外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并预约具体时间。
2、接入准备:公证员和海外联络员在接入视频前,一是需要对计算机环境进行清洁性审查,二是需要测试网络速度是否达到预设标准,核对接入点与联络点时间,确认多媒体设备、监控、手写屏、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可否顺利启动。
3、连接视频:由一端启动视频设备建立与另一端的视频连接。连接后需要确认软硬件系统对接性、图像及声音传输流畅性等问题。
4、受理审查:(1)资料传输:海外联络员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传递。(2)身份审查:公证员与海外联络员对海外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实,认证完成后为当事人颁发数字证书。公证员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3)受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履行告知义务,询问是否需要回避。(4)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办证规则需要进行审查。
5、询问取证:公证员采用询问方式实时向海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确认意思表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逐页确认核对,并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在手写屏上进行签名。系统采集当事人的签名信息后使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结合区块链技术为电子签名提供技术保障。海外联络员辅助传输文书材料的、审查意思表示、见证当事人签名属实。
6、证据归档:办理完毕后将视频信息与数据文件实时归档至系统后台中存储。
(三)管理办法
相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海外公证联络点工作流程制度,加强对联络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海外公证联络员的公证辅助工作。此外,应加强对海外公证联络员的管理,规定海外公证联络员的选聘条件、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
[1] 指应联络点工作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的负责联络点日常事务管理及协助开展海外网络公证的专职人员。
[2] “华侨、归侨、侨眷”的认定可参见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3]张苹:《公证证据概述说》,载《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年第5期,第345页。
[4]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十一条》,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1612/li2014012219341388589904.shtml。
[5] 蔡勇译:《法国公证人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沃杰尔先生专访》,载《中国公证》2016/2,第68页。
[6] 戎慧静:《浅议电子签名、认证与公证的介入》,载《中国公证》2014/7,第52页。
- 2022-01-14
-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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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