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2019)浙乐证字第1205、1206号公证书的决定
申请人黄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及上述公证书的英文译本内容与中文原本相符公证,本处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出具了(2019)浙乐证字第1205、1206号《公证书》,其中(2019)浙乐证字第1205号公证书证词内容表述为“兹证明黄某某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本处出具公证书后,黄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再次向我处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我处在核实中发现黄某某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此,(2019)浙乐证字第1205号《公证书》的证词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2019)浙乐证字第1205、12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浙江省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撤销(2019)浙乐证字第1205、1206号公证书的公告
本处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出具了(2019)浙乐证字第1205、1206号《公证书》。本处已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撤销了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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